用心做好藥,守護百姓生命健康
第 一章總則
第 一條為規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藥炮制技術傳承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建設,強化基地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地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指導管理下,開展中藥炮制技術的傳承創新發展與轉化應用等工作。
第三條建設目標是傳承創新發展中醫藥特色和優勢,推進傳統炮制技術的挖掘保護、傳承創新、轉化應用、發展與安全,推動炮制學科建設、人才培養與文化傳承,促進中藥飲片的生產實踐與臨床使用。鼓勵運用現代前沿科學技術,激發原創優勢,以科技創新賦能中藥產業發展。
第四條主要任務:
(一)傳承保護具有地域特色的炮制方法及技藝,挖掘特色飲片品種。
(二)注重對傳統炮制技術的科學研究,以交叉學科探究炮制原理,發展炮制理論,促進傳統中藥炮制技術的創新。
(三)解決中藥飲片生產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制定高標準的質量控制體系,提升飲片質量,推動中藥飲片的現代工業化生產。
(四)提高中醫臨方炮制水平,發展符合中醫臨床需求的特色飲片,保障并提升中醫藥服務能力。
(五)加強炮制學科建設,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體系,培養具有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的科研人員、藥工傳承人和藥學服務人員等人才。
(六)弘揚中醫藥文化,加大對中醫藥文化的推廣和宣傳力度,提高公眾對中醫藥文化的認知程度,提升中醫藥文化的傳播力和影響力。
第二章機構職責
第五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規劃基地建設方案,制定建設標準,評估核準基地的設立、撤銷和重大事項調整。
(二)組織成立專家委員會,為基地建設和運行提供咨詢、建議和指導。
(三)監督基地的日常管理,組織開展基地調研驗收與評估工作。
(四)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撐和發展條件。
第六條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基地建設申報的受理,經審核遴選后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擇優推薦。
(二)成立專家組,為所在省基地提供咨詢、建議和指導,并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三)協同配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做好轄區內基地的日常管理監督及調研、評估等工作,協調解決基地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四)爭取地方財政支持,為基地提供必要支撐和發展條件。
第七條建設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基地發展規劃,確定重點任務和目標,建立基地發展保障機制,提供相關條件。
(二)負責基地建設和運行,規范經費使用,配合完成驗收與評估檢查等工作,及時上報基地在建設和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三)聘用基地主任,組建基地學術委員會,經所在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核準后,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第三章申報與立項
第八條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注冊兩年以上的獨立法人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相對穩定、結構合理的高水平建設團隊,聚焦中藥炮制技術挖掘研究、生產實踐或臨床使用,具備傳承創新能力;年齡、職稱和知識結構合理,人員相對穩定,傳承譜系清晰。
(三)研究方向明確、相對穩定,傳承創新與轉化應用實力強,在本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并具有相應建設條件。
(四)申報單位為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應加強炮制學科建設,并側重基礎研究。通過交叉學科研究及現代科學技術手段,探究傳統中藥炮制技術的科學原理,發展炮制理論,提高中藥飲片標準,推動中藥炮制技術的創新和應用轉化。
(五)申報單位為醫療機構的,應具備開展中藥飲片臨方炮制加工或生產能力,有滿足臨床轉化應用條件的省級以上重點專科(專病)門診和病房。
(六)申報單位為企業的,應持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藥品生產許可證》,生產范圍以中藥為主,具有體現提質增效特點的特色工藝、飲片品種,具備飲片中試和生產的規范化車間,并通過GMP符合性檢查。
(七)可采取獨立申報或者聯合申報的方式進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企業進行聯合申報。聯合申報時應當確定1個單位作為申報單位,其余單位為參與單位,且參與單位數量原則上不超過2個。立項后,由申報單位負責牽頭開展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九條基地的申報程序:
(一)申報單位按要求向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二)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核遴選,出具審核意見,書面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進行評審,擇優立項。
第四章建設與管理
第十條基地立項后即進入建設期,原則上為3年。未能如期完成建設的基地,應當在建設期滿前6個月提出延長建設期的申請,延長期限**長為1年。
第十一條基地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程序如下:
(一)基地應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遞交《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藥炮制技術傳承基地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說明基地的年度建設情況。
(二)《年度報告》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核后,出具審核意見,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各基地年度建設情況進行備案,并根據建設情況不定期組織調研。
第十二條基地應多渠道籌措經費,鼓勵通過單位自籌、社會資金、地方財政等多種方式進行籌措,用于基地的建設和運行。
第十三條中央財政資金的安排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預算管理及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建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驗收與評估
第十四條基地應在建設期滿前3個月內申請驗收,程序如下:
(一)基地向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遞交申請。
(二)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書面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依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藥炮制技術傳承基地建設標準》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驗收結果分為通過驗收、建議整改、未通過驗收3種情形:
(一)通過驗收的基地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批準成立并統一命名。
(二)建議整改的基地應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再次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
(三)未通過驗收及整改后驗收不合格的基地,撤銷其建設資格。
第十六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通過驗收的基地進行動態管理,根據年度報告有序開展評估工作。
第十七條評估結果分為**秀、合格和不合格3種情形:
(一)評估結果為**秀的基地,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將在各類科研計劃項目立項、科研能力平臺建設等方面予以重點考慮和支持。
(二)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基地,應在6個月內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再次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出評估申請。再評估不合格的,將撤銷其基地資格。
第十八條基地因自身原因自愿退出的,應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確認。
第十九條基地應加強知識產權的規范管理,在相關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單位署名中合理使用基地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和申報獎勵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鼓勵基地建立共享開放機制,促進成果交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通過驗收的基地統一命名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藥炮制技術傳承基地(建設單位)”,英文名稱為“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ProcessingTechniquesHeritageBase(建設單位),NationalAdministrationof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
第二十二條基地為中央單位的,管理工作由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可視情節輕重,責令其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銷其基地資格且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提供虛假信息或進行虛假宣傳,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二)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三)基地取得的成果被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五)無特殊原因停止建設或經營1年以上的。
(六)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七)規劃、經營方向、主營業務等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基地建設條件的。
(八)其他應當取消資格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